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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裝卸搬運

港區危險品裝卸搬運申請說明如下:
 
一、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船舶自用或港區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港區時,應報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
 
二、依前項規定,車輛運送爆炸性、壓縮性、易燃性、腐蝕性....之危險物品進出港區,運送車輛及駕駛人應依「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各港特殊規定(花蓮港)」第六點規定,由委託作業公司、航商、代理行填具「花蓮港危險品裝卸搬運申請單」經本分公司許可、分送相關單位後由港警查驗放行。
 
三、下載花蓮港危險品裝卸搬運申請單填妥簽章後,請傳真(03-8333771)或持向本分公司港務處申請許可,由本分公司回傳一份交申請人收執、另分傳花蓮港務消防隊及本分公司港務處港務行政科備查。
 
花蓮港危險品裝卸搬運申請單-中英文版(pdf/14KB)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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