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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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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賃費用應於每期開始前預繳,租賃費用所須繳納之營業稅5%,由租用人負擔。
  2. 租用人應自行負責租賃基地內水電設施之裝置及維護(含裝設獨立電錶、獨立水錶或分錶),並應負擔相關工程費用及水電費用。
  3. 租用人應視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商業火災險及附加險(如颱風險、洪水險、地震險、爆炸險),或其他相關保險。
  4. 辦理貨物裝卸作業如非透過機械輸送設施裝卸者,應委由經核准籌設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辦理,且裝卸船舶之泊靠應依「花蓮港碼頭船席調配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5. 以上應注意事項僅供參考,租用人得享有權利或應負擔義務,以契約規定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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