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招商公告
主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 「花蓮港舊信號台租賃暨經營商港設施案」招商公告。
依據:「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 一、租賃標的說明(詳契約草案附件1位置圖):花蓮港舊信號台,土地面積合計2,448平方公尺,建物面積合計1,042.59平方公尺。
- 二、租賃期限:自點交日起,為期9年。
- 三、使用目的及經營限制:
- (一)使用目的:作為咖啡、輕食、餐飲、商品展售及其他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之複合式餐飲與休憩空間使用。
- 投資人實際經營項目、品牌、空間配置及營運方式,應符合經本分公司核定之投資經營計畫書;如有重大變更,應事先取得本分公司書面同意。
- (二)經營限制:
- 不得儲放國家法令禁止之違禁品。
- 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在租賃物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及進儲下列危險物品:
- 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九大類危險品。
- 環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四、投資人資格:詳見投資經營甄選須知第7點
- 一般資格:
- 單一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並存續之公司。
- 新設公司籌備處:自然人、公司或法人為設立新公司經營本案,得以籌備處名義參與甄選,並應指定一人為籌備處代表人,代表辦理投標、簡報、答詢及其他與本案甄選有關之事項。
-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行號、商行、企業社。
- 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設立之國營事業。
- 營業項目:投資人登記之所營事業,應包含飲料店業、餐館業、食品什貨及飲料零售業或其他與本案餐飲、商品展售及休憩服務相關之業別。
- 財務資格: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以籌備處名義參與者,應檢附具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資金籌措能力之證明文件。
- 一般資格:
- 五、購領招商文件日期及地點:
- 親自購取: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5時止,辦公時間內親至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66號花蓮港務分公司行政大樓5樓行政處管理科(電話:03-8325131轉2577)洽購,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0元整。
- 郵購:書明欲購之招商標的、案號,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郵資、書妥限時掛號A4大型回郵信封(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附工本費新台幣 1,000 元整【限現金或郵局匯票(抬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行政處管理科】來函購取,逾期不受理。(郵購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66號花蓮港務分公司行政大樓5樓行政處管理科)本項文件費用,無論任何原因售出後均不予退還。
- 六、投標截止時間:甄選文件應密封,於115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前,由專人送達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5樓行政處行政科,或郵寄至「花蓮港郵局(花蓮十一支局)第四十號信箱」;逾期送達者,其投標無效。
- 七、押標金:新台幣2萬元整。
- 八、甄選日期及時間:合格投資人家數達1家以上(含1家),則進行綜合評選,由本分公司另予通知綜合評選時間及地點。
- 九、有關甄選詳細規定詳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
- 十、本件公告之租賃契約草案,須經本分公司與最優投資權人雙方簽署後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