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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申請注意事項

  1.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並依應依「檔案法」第三章第17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2.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事先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身份證明文件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遞送本分公司。若委託他人申請,需加填「委任書」。申請書得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下載或以本分公司格式填具。
  3. 申請案件之准駁,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本分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4. 檔案調閱服務時間、場所及進本分公司規定如下: 
    •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 服務場所:花蓮港務分公司行政處(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66號5樓)
    • 進本分公司規定:經核准前來調閱檔案的民眾,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核表原件入本分公司,由承辦單位人員陪同辦理及調閱等。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
  5. 申請檔案調閱費用:申請調閱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6. 相關表單格式請再與檔管人員聯繫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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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111年12月30日修正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檔案格式:PDF 檔案大小:122 KB 下載次數:18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111年12月30日修正 雜湊值驗證 檔案格式:PDF
檔案格式:PDF 檔案大小:116 KB 下載次數:15
最後更新日期: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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