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申請注意事項
-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並依應依「檔案法」第三章第17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事先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身份證明文件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遞送本分公司。若委託他人申請,需加填「委任書」。申請書得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下載或以本分公司格式填具。
- 申請案件之准駁,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本分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檔案調閱服務時間、場所及進本分公司規定如下:
-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 服務場所:花蓮港務分公司行政處(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66號5樓)
- 進本分公司規定:經核准前來調閱檔案的民眾,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核表原件入本分公司,由承辦單位人員陪同辦理及調閱等。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
- 申請檔案調閱費用:申請調閱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 相關表單格式請再與檔管人員聯繫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