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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

  • 短期租賃:自簽約日起,最短承租期間為三個月,後續展延應以三個月為計算基準。承租期間得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十二個月。
  • 長期租賃:承租期間逾一年者,視為長期租賃。租期得依承租方營運規劃彈性訂定,惟最長不得逾五年。承租方於租賃期間若確實履行契約義務且無重大違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優先申請續約。
  • 短期租賃與長期租賃比較表:
    短期租賃 長期租賃
    租賃期間三個月至十二個月 租賃期間逾一年
    無須公開甄選 需公開甄選

    若有其他廠商表達長期租用意願,則租期屆滿後不再續租。

    原承租方如欲繼續承租,應循公開甄選程序辦理

    履約良好者享有優先續約權

投資方式

承租標的物得包含港區內之素地、碼頭倉棧設施、建築物及其他港埠營運設施。如現有租賃標的物無法滿足承租方特定營運需求,承租方得於取得本分公司書面同意後,依商港法相關規定申請投資興建商港設施。

租賃流程

  1. 探詢租賃標的:承租意向廠商如有租用港區素地、碼頭倉棧設施或其他商港設施需求,得透過本分公司招商專線(03)8326046或逕洽業務處契約管理科,瞭解可供租賃之標的物現況。本分公司將提供完整之租賃諮詢服務,並得安排專人引導進行實地現勘,確保廠商充分掌握租賃標的物狀況。
  2. 申請案提送:承租意向廠商完成標的物勘查後,應以正式公文向本分公司提送租賃申請函,並檢附相關營運計畫書等必要文件。案件受理後,本分公司將依內部程序辦理審查作業。
  3. 公開甄選程序:租期逾一年之長期租賃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本分公司將於官方網站、總公司網站及本分公司公告欄公告甄選訊息,並函請花蓮縣商業會同業公會協助公告周知。參與甄選廠商得以臨櫃或郵購方式購買甄選文件,並應於截止期限前,將甄選文件送達本分公司行政處行政科。(租期未逾一年之短期租賃案件,得免辦理公開甄選)
  4. 契約簽訂及點交:取得最優投資資格之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與本分公司完成租賃契約之簽訂。經雙方完成契約用印及租賃標的物點交作業後,承租方始得依約進場營運使用。

繳費方式

欲申請線上帳單查詢之廠商(建議租期一年以上之長租案投資人提出申請),請向本分公司資訊室或業務處企劃科索取「帳號管理員申請書」,取得帳號、密碼後即可登入「臺灣港埠服務網」網站線上查詢應繳款項。如未申請線上帳單查詢之廠商,本分公司業務處企劃科將於開出繳款通知書後,電話或傳真告知投資人應繳款項。

關於費用之繳納方式如下:

  • 現金繳款:逕向本分公司出納單位辦理。(花蓮市海岸路66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行政處管理科)
  • 支票繳款:開具抬頭寫明本公司全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可親送或以掛號郵件(信封上填寫繳款人姓名及連絡電話)至本分公司出納單位。
  • 電匯繳款:依繳款單上繳費帳號至銀行匯款,除臺灣銀行以外,匯款手續費須自付。或直接匯款至本分公司帳戶。(戶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及代碼:臺灣銀行花蓮分行004-0185 帳號:018- 001-00428-8)

租賃期間應注意事項摘要

  • 租賃費用應於每期開始前預繳,租賃費用所須繳納之營業稅5%,由租用人負擔。
  • 租用人應自行負責租賃基地內水電設施之裝置及維護(含裝設獨立電錶、獨立水錶或分錶),並應負擔相關工程費用及水電費用。
  • 租用人應視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商業火災險及附加險(如颱風險、洪水險、地震險、爆炸險),或其他相關保險。
  • 辦理貨物裝卸作業如非透過機械輸送設施裝卸者,應委由經核准籌設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辦理,且裝卸船舶之泊靠應依「花蓮港碼頭船席調配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應注意事項僅供參考,租用人得享有權利或應負擔義務,以契約規定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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